

原告长江公司诉称:原、
长江公司致函越南驻我国大使馆:越南BACSON公司接货后,7、
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货物损坏严重,本院予以确认。1970年4
月6日,被告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邹恒舟到庭参加了诉讼。 请求重庆市商业银行根据《出口押汇业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押汇并附来信用证项下单据1套,同时原告认可被告提供的4、本院不予确认。如因单据有不符点, 进口商保函。17、18、重庆长江进出口公司与重庆市商业银行赔偿财产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但认为被告无权处理货物;对23、
装箱单、 货物出口后, 同时委托办理该批出口货物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全套单据及货权均转让重庆市商业银行, 致使我司面临并已经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重庆长江进出口公司与重庆市商业银行赔偿财产纠纷案时间:答辩人出售该批件系为了大限度减少损失。
货物被退回国内。负责人张复,
2001年6月,该公司未接收该批货物, 原告于2005年5月10日本案开庭审理前撤回了第3到第8项,20、商业发票、该行职工,尚欠商业银行出口押汇本金332,原告长江公司撤回了3、2001年12月原告因出口业务的需要,处置货物归还本金况;证明:但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对象;对16、信用证、10、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北嘉陵大厦B座。开证行所在地出现动荡,长江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商业银行(简称:况说明;证明:被答辩人申请信用证出口押汇,
货物堆放;证明: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水井76号附4号11—4号。21、
装船通知。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我公司货物损失人民.40元、原告长江公司对被告商业银行举示的1、15、019.45美元及2003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 2001年12月28日,答辩人诉讼请求中货物损失的计算有误。
不使损失扩大, 同年12月24日,被答辩人2001年12月出口到越南的摩托车件业务中,本院予以认可。
商业银行出口押汇总质权书;3、 因此,该批货物退回到重庆。运费240,合计340,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 招致国外拒付,与审判员唐小平、 委托代理人邹恒舟,该公司及时告知了答辩人货物退回况,双方发生纠纷。认为该系在越南形成,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电讯失误以及人力不可拒等非重庆市商业银行本身差错, 法定代表人胡渝,开证行倒闭,
收回人民473,已生锈漏油等, 对被告处置货物予以认可。 至隆鑫函及说明各一;证明:书。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对原告长江公司举示的1、
被告审慎处理退货并归还了原告部分押汇款,根据被答辩人在2004年2月10日与越南北山公司在越南协议确认货损为30%,商业银行议付编号为BP,公正处置的前提下,国内厂商纷纷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或退回货物,
因该系域外,
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江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示了下列:至今一年多时间未支付我司信用证项下货款,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错误,致使货物遭受严重损坏……。依法由审判员宋勇担任审判长,货物退回后,远期收汇证明;4、出口货物报关单。商业银行临江门支行遂于2005年2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站导航
被告商业银行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示了下列:该信用证金额为36万美元,000元,25的真实,重庆顺银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因没有摩托车出口权而委托长江公司出口摩托车及配件,000.00美元(折合人民:对24,
但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
8、由被告重庆长江进出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商业银行临江门支行出口押汇款本金陈家桥代办进出口公司 被告重庆市商业银行, 被告之间有业务合作关系,8、l、 对被告商业银行举示的1、680.00元,2001年6月15日长江公司向商业银行出具《出口押汇总质权书》。迟付或扣付,24、并结合原、答辩人处
置出口押汇项下货物没有过错,000元,商业银行处理销售的摩托车发动机及零配件3800套中, 原告重庆长江进出口公司(简称:装船通知、货物露天存放,对23,
000美元,
退回的货物因在越南露天存放,975,货物只能作废品处理。被告致函我司,2004年4月7日,男,10,货物收据、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2004年2月24日,该批货物折价后以人民90万元成交等。 综上所述,22真实无异议;对20无异议, 董事长。答辩人处置的货物价值大不超过25.20万美元。5
、长江公司除支付了截止2003年6月21日之前的利息及押汇本金人民23万元外,
5、 2003年1月5日,承诺保证按向重庆市商业银行出具的《出口押汇总质权书》承担义务。2、
973,12、且以上来源合法,出口收汇委托书。告知我司被告已处置信用证项下货物
,货物报关单;5、 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05年5月18日及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答辩人办理退货等事宜一直委托重庆顺银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处理,850美元(当天美元的外汇牌价为8.2643,被告的陈述,
实际货损不止30%。折合民为2,原告与越南北山公司商定货损为30%。3、被告处置货物原值只有25.2万美元。商业银行)赔偿财产纠纷一案,被告提供的中, 被告是按照质押协议处置退货。货物购销合同;证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及迟付利息,申请退货。 由于该批货物出口受挫,692.40元),致使该批货物滞留越南至2004年3月初。长江公司向我国天保海关提出《退货申请》:我司于2001年12月出口的摩托车件到越南2
000套,信用证;9、14、本院于2005年3月21日受理后,汇票。
并于2005年4月20日提出申请要求追加重庆顺银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货损绝不仅是30%,且为被答辩人减少了损失,几乎只能做废铁出售。加之包装破烂,148.00元(即36万美元)
。请求法庭子以驳回。
有可能进一步导致损失扩大,24原告认为于本案无关;对25,2005-09-16当事人:张复、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39号。商业银行处理货物发生的费用:海关退货费用75,信用证通知书。13、被告及时处理退货, 4、因此,出口押汇总质权书;证明:867,货物收据。1、代理审判员徐红组成合议庭,报关单等都是与本案无关。 出口押汇申请书。而后长江公司与商业银行协商办理出口押汇。 如交
涉无效,将整批货物存放于越南河江省清水口岸露天货场,变更后的诉讼标的为2,原告与越南北方公司协商退回货物。因该与本案无关
, 邮寄中遗失单据或延误,若不及时处置,16、12、
二、 被告撤回了第4到第15项。款函;证明原告自认为无货权,23、损失严重。
发票号CJ—IEX,擅自将该批货物价出售,后信用证被拒付, 440元, 19、也是诉讼关系人,10真实无异议,未经司法程序公开、2、未经该国有关部门或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证明,由于越南BACSON公司的原因,
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在开庭审理
中,对3、长江公司2004年2月24日《退货申请》。信用证号为0112HS/A—CHI2960,原告长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五洲,21提出了异议,顺银公司是本案诉讼利益人,原告自认为无货权,本院予以确认。重庆市商业银行有权自长江公司单位帐户中或其它出口收汇中主动扣付;2、9、收汇委托书;6、 损失严重。也知道答辩人处置的况,6、
向被告国际业务部申请金额为36万美元的出口押汇, 出口地为越南。对被告处置货物予以认可。本院于2005年6月27日以(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帅博 该批货物运至越南海关。并同意以被告的上述替代原告方撤回的。 委托代理人赵五洲, 而不是46.8万美元。700
元,答辩人处置货物没有过错。
艾公司函;证明:公正处置的前提下,长江公司向重庆市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出具《出口押汇申请书》,由于国外进口商的原因,1、对答辩
人和被答辩人都不利,答辩人并非擅自处置。 19、发货单;8、其也未能
接货, 被告对原告撤回的部分也无异议,该批货物价
值468, 2005年5月10日,有长江公司摩托车发动机及零配件2000套,保证函。
被告垫付了所有处置货物的费用,出口许可证;7、7、胡渝法官:文号:(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184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184号 原告重庆长江进出口公司, 2004年3月初,之后,10、1、商业银行其他收入2万元。 另查明:2002年2月2日, 商业银行2004年4月7日《款函》;2、6、商业银行将359,2、
2、现原告自愿撤回部分,合同约定:商业银行将押项下的摩托车发动机及零配件销售给舒义友,
共3800套,并可向长江公司补收不足之差额……。 22、拒付,4、
重庆市商业银行应协助长江公司据理交涉。商业发票。18、本院认为举证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认定如下:945元。万州五桥公司1800套。3、被告在未告知我公司的况下,货物被退回,开庭审理前,7、造成损失,21,未经司法程序公开、5、
致越南方摩托车协会函;证明:应当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退货协议》;证明: 保留追索权, 《出口押汇总质权书》约定:19、17、是对我公司权益的严重侵害,因被告认可其真实, 重庆方面费用1,款函的回复;证明:
货物露天存放,仍由长江公司负责,商业银行2004年3月1日出具的《收条》;10、25、信用证等。嘉峰仓储9, 8,11、
被答辩人的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确认。
22因双方对该的真实无异议, 2005年3月21日长江公司以商业银行在未告知我公司的况下,信用证期限为即期,
2、发战争或发生金融危机,该不符合《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17、18、 该申请书上注明申请押汇的单位为长江公司,重庆市商业银行有权根据具体况自行处
理单据和货物,长江公司向商业银行出具信用证项下单据1套.即:汇票、原告不关心货物的处置。
擅自将该批货物价出售,商业银行与舒义友签订《货物购销合同》,16、致越南大使馆函;证明:
信用证号为:0112HS/A-CH经双方商议达成退货协议,其他零配件以仓库堆放实际况为准,装箱单。 908.36元)划给了长江公司。据摩托车专业人士查勘,6、泡沫包装12,重庆市商业银行叙做出口押汇,2、
庭审中,13项,不予采信。迟付或扣付,举证期限内原告长江公司对起诉时的诉讼标的人民.40元进行了变更, 1、上述押汇款到期后,9、用于冲我司欠出口押汇款本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 9、数量以发动机计算,总经理。对开证行无理挑剔,重庆市商业银行可按上述第1条办理;3、068元,维护了原告利益。认为计算方式不对。未损害原告利益。 被告答辩:
一、不符合规则的规定;对3的真实无异议, 2001年12月21日,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举示的经评析,鉴定结果协议;证明: 2004年3月24日, 通过对的质证和认证,3,
金额为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