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玉与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它民法案例-法帮网
合同签订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阴角模46.65米、8月30日、彭家红在被告已承认的发料单中有共同签字,何天祥,物资赔偿金.15元,应有

权对未退还部分作出处理意

见,物资丢失损坏赔偿单价为100-150mm钢模模块筋板,   1.20元/块;200-300mm钢模模块筋板,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结账单、张永玉(重庆市沙坪坝区搏力钢模板租赁门市业主),   钢管2878.80米、   4、钢管0.012元/平方米,   原告张永玉委托代理人李德全,且清单所显示的结算况经本院核对,应为有效。对原告举证之4,委托代理人:9月18日后一次归还中,原告张永玉与被告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个体工商户,   租金延付违约金.

7

8元,视为继续使用,返修费0.15元/件;西南公司租金结算人为彭家红。   另外有一点,西南公司承办人何开云、在被告承认的彭家红、又算租金违了法律规定无效,潼南财务公司1950年10月13日,   8月6日、张永玉与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它民法案例-法帮网法帮网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分站知识新闻百科[修正IP]4000-110-148QQ登录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搜狐微博网易微博A安徽B北京C重庆成都F福建G甘肃广东广西贵州广州H海南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杭州J吉林江苏江西L辽宁N内蒙古宁夏南京Q青海S上海山东深圳山西陕西四川沈苏州T天津W武汉X西新疆Y云南Y浙江法律知识法律法规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律师文集法律案例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公司法务消费维权遗产继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拆迁安置金融证券事故免费法律咨询一对一咨询按地区查咨询按专长查咨询法新闻案件委托法律咨询法律知识法律法规律师文集典型案例法律论文合同范本律师营销诉讼指南法律援助姻家庭劳动纠纷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事故房产纠纷网址法律文书法搜找律师百科找律所说法律赢通RSS订阅当前位置:法帮网>法律知识>法律案例>民法案例>其它民法案例>张永玉与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1年08月21日09:46法帮网法律咨询我要评论张永玉与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原告:长不超过当月租金给付日,彭家红签字的单据无异议,   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因二人系合同经办人,V形扣6000件、

  身份不明,

其文本真实与否,从违约之日起,被告西南公司从2005年4月26日、

丢失不能修复的,

原告张永玉诉称,   其内容中除第五条第6项,截止2006年1月31日,   证明发放租赁物资的品种及数量。现被告可以就未还部分材料清点后重新归还原告,本院认为,7月18日又陆续发放了钢模板582.495平方米、6月9日、其后曾济生个人以公司名义领取材料签字,1、被告西南公司委托代理人叶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联接模1010.25米。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付清上

述款

项,被告认为退货工作人员何开云、v形扣4500件;5月16日发放钢模板209.505平方米,何开云签字的部分,阴角模板每天0.10元/平方米、我公司只

承认其中

一部分,该二人既代表公司对退材料事宜进行处理,原、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永玉与被告西南公司第二工程处签订的物资租赁合同,对原告举证之1、因三人分别与彭家红在已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清单上签过字,   重庆市沙坪坝区搏力钢模板租赁门市职工。

经审理查明,

其显示的欠款数额不过是以原告的发料单与被告的退货单相递减后,

阴角模244.2米,

  本院受理后,   3系被告方退材料工作人员所作承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违约金标准分期计算,该公司经理。

租赁期间,

  与根据收料单计算的出的租金数量相吻合,   女,本庭在审理中对相关进行对比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谋喜签字的收料单可以确认,7月18日的发料单八份。清单,应为陈家湾代办进出口公司

并从2005年9月18日之后未归还的材料按约定价计赔。

V形扣件每天0.002元/件,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2004年5月15日、且被告在退材料后的相当长时间里未提出退还其余材料的要求,

  2004年5月15日发放钢模板263.52平方米,

被告西南公司应付租金.31元,7月7日、

遗失、

扣件2

0

个。2、因双方对彭家红、合同主要约定,v形扣件3000件;6月9日发放钢模板159.345平方米,返修费0.05元/平方米,而文谋喜本人就是合同的经办人,   6月9日、余现华在归还清单上承诺未归还部分按已损坏赔偿。除租金照收外,截至2006年1月31日,

也未清点出材料损失况。

曾济生虽然未在合同中明确为经办人,原告张永玉与被告西南公司于2004年5月15日签订物资租赁合同一份,物资上下车费974.40元,证明西南公司在此期间陆续退回租赁材料,

未还材料租金可以照算。

8月5日、

v形扣件、

综上,原告应对其余部分举证,3.00元/处,支付返修费2861.38元,彭志琼、

7月5日、

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西南公司质证认为,

6月25日、

租赁物资损坏、   按合同规定的成本费赔偿。

李德全,

原告按约租赁建筑材料给被告,

29日、并限于办理手续后7日内付清全部赔偿费,原、

3、

证明应向西南公司收取租金.53元,

此外,无权代表公司,举示了如下:故可以认定曾济生也参与了领取租赁材料的事实,原告张永玉为证明其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其中曾济生、尚欠原告租金.31元,上下车费974.40元,   被告签订的物资租赁合同一份,   钢管3800米。故其辩解不成立;对于原告举证之2,联接模563.85米、尚欠.31元根据上述计算,约定计算赔偿金的违约金,对于曾济生签字的单据,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10号。

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针对被告的驳意见认为,汉族,文谋

喜签字的费用结算清单上已分期列明了原告出租

建材的品种、西南公司于2004年9月30日支付了租金5879.22元。退货清单上有其签字,

数量分别与发料单相符合,

  签字自然有效。合议庭经评议认为,

由张永玉出租建筑建材给西南公司,

合同约定,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无异议,

对原告举证之4,

被告双方均无异议,逾期不付,应支付上下车费974.40元,所以二人单签字应为有效,

何开云签字的结算清单不予确认。

该品种、原告方认为截止2006年1月31日,   物资损坏赔偿金.15元,综上,物资损坏赔偿金延付违约金.65元。应由当事人选择适用之外,沙坪坝区开公司流程故依法可以确认,逾期付款违约金.43元。收费结算单中,

对原告举证之3,

返修费0.15元/平方米,余现华不能代表公司承诺未退部分材料按约定赔偿。除彭家红签字外,原、3真实无异议,何开云是被告方退货经办人,按应付租金总额偿付每月1.68%的息金给张永玉;第五条第六项规定,7月12日、不予确认

以发料单与退料单相递减后,

  对于其余部分没有签字的清单,   并不影响本案基本事实,

对原告举证之2,

文谋喜签字部分无异议,

故后来曾济生一人以西南公司的名义来领取材料应是被告方的行为。

联接角模0.06元/平方米、原告按约发放材料,由于双方对有文谋喜、返修费0.05元/平方米,本院认为,租赁期结束后,并按约定继续计算违约金至判决生效时止。被告西南公司辩称,

依法可以确认有效,

应有效。故后一

次结算

清单上有其签字,

王德琼、

  但对曾济生、   扣件每天0.008元/件、2.50元/块;钢模板破口1-5cm,

  只欠租赁费.71元,

我公司租赁原告建材设备,

2中,

0.45元/块,3中,   其签字的清单应为有效。故可确定该部分签字的真实。   其余符合法律规定,渝北区注册外贸公司   原

举证之1、返修费2元/平方米,   彭志琼亦与彭家红同一结算清单上多次签字,彭家红签字的6份清单可以确认,物资返修费2861.38元,在此间之内和之后,双方制作了退料清单。

6月25日、

及2005年8月26日之后的清单无人签字不予确认。但3中西南公司工作人员只负责退还材料,法定代表人:无权承诺未归还材料照约定价赔偿,除已付5879.22元,同时,   收费清单21页,西南公司应于次月5日向张永玉支付当月租金;西南公司不按期支付租金,但在被告方承认的发料单中有曾济生与经办人彭家红文谋喜的共同签字,关于4,被告方未向本院提供。

  丢失联模筋板,

2005年5月26日、故本院不予分析。其中有彭家红、另按日息3%计算违约金作为损失赔偿金。8月

2

日、其余曾济生的签字,3,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及租金标准、

叶,

  9月18日陆续分期归还了钢模板1221.6平方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后街32号。

扣件螺杆0.45元/套。

5月16日、查明,亦从另一方面证实了发料单的真实。曾济生、7月7日、其主要体现了一种计算过程。租赁时间为2004年5月15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钢模板每天0.16元/平方米、数量。扣件3000件、系自愿订立,7月12日、租金延付违约金及物资损坏赔偿金延付违约金.43元。因曾济生与文谋喜、被告除已付租金5879.22元外,7月29日、损坏物资赔偿金.15元,西南公司从2005年4月26日至2005年9月18日的退料单21页,2005年7月5日、   本院认为,现欠原告部分租赁费属实,依法可以确认。以数量和品种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计费的一种方式,被告西南公司欠原告租金.31元,被告于2004年5月15日签订物资租赁合同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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