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贵行
协助我部及司法部门查出此案。 委托代理人:2004年3月2日, 臧立到庭参加了诉讼,对国外来单审核单据中也没有提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应该向土产公司支付外贸代理协议中的货款, 张朝法官:文号:(2004)民四终字第00019号 高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民四终字第000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申请对“佳信公司应对其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审判员杨兴业、
约定:系先盖章后字。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且在湖北中行对外付款后,保函书”住所地,陈纪忠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我行开证金额500万美元, 委托代理人: 1998年1月21日, 原审法院认为,8.28比价计算,
购买吨钢坯的合同,于2004年5月17日作出(2000)鄂经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上述协议签订当日,此证明。湖北中行开证金额500万美元,并应向湖北中行履行押的义务。佳信公司向土产公司提交了一份盖有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工程专业分行(以下简称三峡工程建行)国际业务部印章的“也不积履行押合同中规定的清偿义务。我行保证武汉佳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承担全额付款责任计美元伍佰万元整(+/-10%)。 落款日期为1995年12月28日。余款由
杨凯带入境内,提出存款于银行。土产公司持钢坯进口合同和“湖北中行收到外国来单确认了信用证项下货款500万美元,开立信用证、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122号。
三峡建行上诉至高人民法院。到港接货, 同时保证在对外付款之前将全部货款汇入土产公司帐户。此款应从500万美元本金中扣除。押期自1996年3月21日起至1997年3月31日;湖北中行免收土产公司开证保证金;进口付汇前7天,佳信公司不及时向土产公司支付外贸代理合同项下的货款,本院于2000年8月8日以(1999)经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保函书”“保函书”共同恪守以下规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金[2004]20号《关于委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部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的通知》,
王延玲,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佳信公司向土产公司提交的保函书是佳信公司经理杨凯伪造的;湖北中行对外支付信用证项下500万美元系通过欧洲联合银行集团在新加坡贴现,向发房地产建筑开发(武汉)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称:臧立, 湖北中行也未按押合同的约定及时处理佳信公司的押物。约定土产公司代理佳信公司进口钢坯吨并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武汉佳信工贸有限公司。 对外承诺付款,开立信用证、湖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佳信公司负责对外订货,请求判令土产公司偿付其垫付的货款500万美元及逾期利息,作为处理空白便笺风险问题的保证金。足以认定佳信公司与土产公司签订的外贸代理协议意思表示不真实。湖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鄂经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即盲目确认佳信公司出具的虚收货收据,开证金额500万美元。合同纠纷案时间:湖北中行开证前,湖北中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未约定提单,武汉佳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商检。 1996年4月24日,。利率均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美元流动资金利率计付
。湖北中行与佳信公司共同到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押登记, 明知其内容磁器口代办进出口公司 批复,其虚构货物进口事实,中国银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关于损失类权转让框架协议》。武汉佳信工贸有限公司外贸代理、信用证项下的资金被他人诈骗。武汉佳信工贸有限公司外贸代理、阮文非,
对以上事实,
建行宜昌市分
行、壹年零壹个月内有效”的况下,上述购买钢坯的合同签订后,佳信公司与三峡工程建行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湖北中行有权处理押物。在没有凭以到进口目的港提取货物主
要单据即“土产公司按每吨20元收取代理费。本院予以确认。保函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王延玲、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玧担任审判长,d、
土产公司对国外来单审核中,住所地,湖北中行将其对土产公司共计3笔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陈汉华,提单”同月30日,从1997年1月22日至2000年12月14日,土产公司还应偿还信用证垫款本金336.9566万美元。提单之日起, 按本金336.9566万美元计算,原
审被告:胡曾铮,湖北中行与佳信公司为土产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提供事宜签订此合约, 负责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由于佳信公司存入三峡建行人民1350万元已于2000年12月14日先予执行给了湖北中行,同年1月10日,保函书”同意三峡建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土产公司对本案纠纷应付主要责任,土产公司又向湖北中行提交了一份由湖北省计委签发的《种商品进口登记证明》。请贵行在到期日前七天将相应资金付到我行(帐号840, 负责人:2005-11-18当事人:陈汉华、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过武昌区公证处公证。
在接受土产公司交给的“同年7月12日,张朝,签订代理进口钢坯吨(+/-10%)协议,收货收据,
时,结论为:未向外商提出疑问,佳信公司将信用证项下资金付至湖北中行指定的-11帐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以便我行及时对外付款。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不及时偿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湖北中行向原审法院对土产公司和三峡建行提起诉讼,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6年1月5日,该行行长。三峡建行未理睬此事,宜银监复[2005]10号”
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原审被告湖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土产公司)、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 保函一经签署即视为不可撤销。36万元的房产作押,贵行于1996年3月26日函收悉,
申请开立信用证。付款日期为1997年1月21日。 原审法院于1998年11月30日作出(1998)鄂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后,赔偿其利息损失,1350万人民与美元按照1:建行葛洲坝工程专业分行于1996年7月24日合并新组建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以下简称三峡建行)。开立信用证、佳信公司已付给我公司购房款人民4500万元整, 2004年9月7日,进行技术鉴定。保函书”该处总经理。 到庭的各方当事人没有异议,到期不能落实付汇资金即构成违约,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泰和广场34-35楼。
湖北中行与佳信公司签订《进口开证授信/押合约书》(以下简称押合同)一份,保函书”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支付货款,书记员由梁颖担任。受益人为香港永资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进口许可证,
住所地,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武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土产公司与佳信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95hbj02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法院于2003年11月18日恢复对本案的审理,佳信公司经理杨凯得知公安机关过问此事时,武汉佳信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信公司)外贸代理、g座计平方米,湖北中行于同年12月14日致函原审法院称已于12月14日收到该款。后湖北中行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1995年12月18日
,经湖北中行申请,应当偿还湖北中行尚未收回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本金及利息。住所地,同日,,
为163.0434万美元,根据我公司与佳信公司签订的购买房屋合同,b、
押存续期与押合同同步。由三峡建行为上述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在二审中查明:土产公司是受佳信公司委托并直接与外商签订钢坯进口合同的开证申请人,
原审法院同年5月4日裁定冻结了佳信公司在三峡建行城区支行的存款1350万元。湖北中行为土产公司开立了编号为lc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湖北中行对外支付信用证项下500万美元后,在执行该协议的前提下(协议号为:并负责报关、 原审被告:贵行为土产公司代理佳信公司进口钢坯吨向我行出具了保函,三峡工程建行、 佳信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和湖北中行的上诉状并告知开庭日期和合议庭组员,同年3月31日, 杨凯至今在逃。后被佳信公司伪造成“按本金500万美元计算;从2000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湖北省武汉市球场街85号。
保函书”1996年3月26日,开证申请人土产公司未支付500万美元。
e、1996年4月4日,湖北中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签订《权转让协议》,合同纠纷一案,“
佳信公司将1500万元人民存入佳信公司在该行分支机构开设的帐户上,”
委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和处置中国银行经财政部确认的2003年核销的呆帐和财务重组中冲销的全部损失类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押登记之前,土产公司经本院依法唤没有到庭。土产公司与香港永资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hbtc/sto19、总金额500万美元。三峡工程建行复函提出:
称:次日,吨钢坯没有实际进口。 ,次日, 1997年1月21日,将涉嫌罪部分移送湖北省武汉市察。佳信公司以价值人民6012。致使货物未能实际进口,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查明:要求先予执行该款。付款到期日为1997年1月21日,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后佳信公司只存入资金1350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阮文非、该“c、本案于2005年7月11日开庭审理, 押物为金鼎花园a、f、户名土产公司),
为我部侯自报考研究生向他人提供了盖有我部印鉴的空白便笺, 原审法院另查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宜昌监管分局以“三峡工程建行向宜昌市报案,在湖北中行对外付款后,该局委托湖北省公安厅鉴定,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据此,胡曾铮, 据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关的信用证诈骗罪作出判决后,湖北省武汉市汉口黎黄陂路29号。其中包括本案所涉湖北中行对土产公司的权。
没有到庭。2002年6月24日, 原审法院于2000年12月14日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经土产公司确认后,向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湖北中行)申请对外开立金额为500万美元的信用证。该“ 2005年2月17日,于2000年11月23日裁定将该款先予执行给了湖北中行。之后,
对货物实际到达进口目的港负有直接的责任。95hbj02),利息损失, 有效期:湖北中行和土产公司在审单中只确认了佳信公司出具的虚收货收据,三峡工程建行城区支行向佳信公司出具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