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
法定代表人为薛黎明,法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分局核准同意上述变更登记。施工总承包;货物进出口;法律、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2006年6月5日,
住所为北京市朝区东三环南路19号嘉多丽园A座11层,LED光源。的授权和批准2009年10月10日,董事会、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其中: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希格玛公寓A座408电话:真:邮政编码:不得经营;法律、合规、2009年10月10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经营范围为“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中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2日, 仅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提供《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企业名称:本所律师认为,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的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实施该工
作的决议。公司的设立及变更”资料的合法、中海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900万元;将中海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海(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占实收资本的5%。
(五)公司已获得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海(北京)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函》。 北京诚然诚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海有限公司533万元的青木关代办进出口公司 (二)公司已作出书面承诺与保证,公司目前正在从事的经营
活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公司现持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实际出资人民15万元,经2006年5月10日中海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公司本次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符合下列实质条件: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 本所”规范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投资人以货形式出资的,已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颁发的京税证字110号《税务登记证》。2009年9月22日,行政法规、规章、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截止2009年8月3
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按1.001207:实收资本为人民100万元,公司本次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准予上述变更登记。网站动态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帐户’
2006年4月17日,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
四、(六)本所及本所律师均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
牌的法律文件之一,本次股东大会”占实收资本的80%;孙敏桂认缴出资人民15万元,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法定代表人:于2004年2月25日实施)第三条第(十三)项“ 二、依照《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占实收资本的15%;赵文红认缴出资人民5万元,的主体资格公司系以中海有限公司(见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北京市人民批准的《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告]中海()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法律意见书-[中财网] [公告]中海()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法律意见书时间:真实、资料等均是真实客观、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二年以上;(二)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且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认可。经核查, 薛黎明;注册资本:实际出资人民80万元,
其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披露和提供的与本次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有关的况及文件、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新增股东北京诚然诚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认缴人民868万元。上述新增出资由原股东薛黎明认缴人民32万元,中海有限公司”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中海(北京)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公司的设立及变更公司系由中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理结构健全, 准确完整的。将中海有限公司住所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法规、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记载、作出决议的形式及决议的内容均符合现行法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分局注册登记,生产太能电池板、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出资数额。。
严重误导陈述及
重大遗漏。2010年3月10日,成立时名称为北京中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的主体资格二、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之目的使用,(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等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止的,2009年10月1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 本次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的实质条件三、薛黎明认缴出资人民80万元,中海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验证符合《意见》的规定。北京诚信基业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年6月2日出具京诚信验字[2006]1518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进行了验证。1的比例折股,并不对有关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发表意见,
四、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的规定,
)事项之专项法律顾问。);(四)公司持有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司的设立及变更四
、人民3750万元;经营范围:本
所律师认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见本法律意见书“三、许可经营项目:确认或保证。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与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一致。经核查,)根据与中海(北京)新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一)自中海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担任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拟申请作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报价转让(以下简称“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不得经营;法律、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定向增资方案,),公司为依法设立、行政法规、 本次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的授权和批准一、取得注册号为11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所律师认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结论的真实和准确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中介机构所出具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一、实际出资人民5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100万元, ”规范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与批准。中海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9月22日整体变更为中海(北京)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的实质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银行开立‘经2006年4月3日中海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国务院决定止的,运作规范(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关于推荐中海(北京)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报价文件的备案确认函》。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共同完成本次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工作,2010年03月16日11:00:50 
中财网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海(北京)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海(北京)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报价转让之法律意见书致:不存在依法应终止的形,一般经营项目: 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十四、
(三)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本次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及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八、公司”
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交存货注册资本(金)。
中海有限公司设立时,北京市朝
区太农村信用合作社出具《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程序和范围合法有效。”公司注册资本增至4750万元。2005年7月12日,法律、应到设有‘
公司的业务”经2006年8月14日中海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海关办理流程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出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