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8月25日出具了鄂山河字(2014)030-补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馈意见通知书》中需要发行人律师回复的下列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记载、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准确、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的聘法律顾问,2014年4月8日出具了鄂山河字(2013)030-补1号《补充法律意见》、 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事宜先后于2013年11月22日出具了鄂山河字(2013)030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 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鄂山河字3童家桥代办进出口公司 2015年2月10日出具了鄂山河字(2014)030-补3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作为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次公开发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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