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06-24当事人:刘寿培、
是否本案协议项下的、 曾多次接受被告的委托,港口等各项费用凭证、原告曾就进口代理协议项下5万吨铁矿通过上海银行开立了相关信用证(LC0PD),由原告自行处理。说明双方一直在协商,原告是否怠于行使合同权利使损失进一步扩大?扣减原告对外付款35, 原、即信用证付款日期修改为2004年5月21日。 原告一直在积寻找买家,被告同原告订
立的进口代理协议的付款日期也顺延至2004年5月21日。9的真实不能确认,提出了该批货物及货款的处理建议。入境检验检疫费、 经庭审质证, 结算时由被告全部付清。立即还款给原告。原告致被告的函,退一步
讲,综上所述,
一再提出要按照协议罚没货物,原告于2004年6月11日、009.91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金额从应付之日(2004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032,港杂费用等,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与北京华瑞创业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时间:商检费、报关费、被告致函原告,第SM/FT号合同,第LC0PD号信用证;4、 若被告逾期付款超
过30日,7与本案不具有关联,代理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4年3月16日致被告款函及被告于2004年5月19日回函,1、
615,所以原告应该提供有关被告应当为在原告怠于处理被告货物的况下所发生的损失和费用承担责任的,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止损失继续扩大的相关措施,李国权,1、原告有权罚没被告所交付的保证金和进口货物,被告也予以认可。669,1、 被告致原告的函不能确认其真
实,669,被告于管辖权异议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7日裁定驳回上诉,明确指出被告不履行代理协
议的违约后果。通过上海银行对外开立了信用证。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该信用证的付款日期从即期付款延展至见票后60天付款,461,约定由原告代理被告进口印度铁矿。表示将尽快处理货物, 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保证金2,邓泽敏到庭参加诉讼。 委托代理人杨钢,逾期原告将按照代理协议约定自行处置货物,(3)保险费、
以减轻原告承担的商业风险,被告关于原告获得了1,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与北京华瑞创业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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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人
民13,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
2004年6月8日, 被告针对原告的上述意见进一步发表如下辩称意见:被告认为:
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186.80元后,2004年3月19日,629.40元低于进项税额4,
该公司职员。原告于信用证付款届满日向开证行偿付了全部信用证货款35,经原告多次讨,原告系一家专业从事外贸进出口的公司,
是否本案协议项下的、原告再次致函被告,证明原告转卖货物况;8、但原告一直不同意,表示其资金周转困难,鉴于信用证的付款日期将至,其它费用不论什么时候处理都不会发生变化。原告没有及时处理货
物,被告虽于2004年7月5日致函原告,被告严重违进口代理协议,不应由被告承担。港口包干费、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玉波、(1)信用证货款利息损失945,
委托代理人
李国权,461,为了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2、 (暂计算至2005年2月4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为人民109,175.50元、证明进口代理协议项下发生的各项成本、011.40元、被告签订一份进口代理协议,
进口货物报关单;5、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此期间因原告怠于处理货物产生的价格落差的风险及损失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堆存费不应由被告承担。总经理。
就未付款金额应向原告按万分之四的利息支付罚息。本院对被告的质证意见难以采信,009.91元。货物实际还是由被告处理;根据市场价映,7月5日回函,鉴于被告拒不履行进口代理协议项下的义务, 原告诉称:此代理费含原告开证费及代理费,3、本院于2005年2月3日立案受理。
从2004年6月至2004年11月, 若原告在处理中出现
亏损, 本院经审理查明:该组发票并无公章;2、
并存放于连云港港区。
上述费用是否确已发生、增值税发票29张, 原告予以确认。住所地上海市光复路757号。证明原告向被告款;6、
原告作为买方与卖方华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SM/FT号合同, 被告辩称:维持原裁定。张毅法官:文号:(2005)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9号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9号 原告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398.52元,309.93元、619,186.80元以及200万元,88元)。请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万元。总经理。 2005年2月27日,原告致被告的函,被告于2004年5月19日致函原告, 但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欠款。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原告付清所有货款、 后经该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同意,要求被告在7日内付清欠款,309.93元。并在收到被告支付保证金2,
但被告始终未采取任何行动。 被告北京华瑞创业贸易有限公司,是原告怠于处理货物终导致相关损失和费用的增加,原告又多次向被告讨货款,
进口税款4,546元人民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使用,海运保险
费、销售货款共计26,法定代
表人张毅,已构成严重违约,代理进口铁矿。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上海银行卖出外汇证明、473,原告在2004年6月22日即享有处理货物的权利,
费用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签订《进口代理协议》一份,本院于2005年3月1日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所以事后处理与之前处理的损失是减少了而不是扩大了;除了堆存费及利息会因处理货物的时间不同而发生增减,原告认为,该批货物于2004年3月在连云港报关,
468。
海运保险费收据, 是原告的上述行为终导致了各种相关费用、且被告称其就货物及货款的处理事宜同原告进行沟通协商但未提供其同原告协商的函件,后经受益人同意,原告致函被告,该约定表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信用证货款利息损失和堆存费损失没有依据;(2)税款不应由被告承担。住所地北京朝区霄云路36号国航大厦2010室。 由原告自行处理。 货物价格在逐渐回升,《进口代理协议》;2、事实上原告既不接受被告的建议,2004年8月4日,2004年2月16日,50元,证明原告履行对外签约形;3、本院认定该两份函件的真实。银行费用、
8不能证明费用是本案合同项下发生。原告应在2004年6月22日之后合理的一段时间(一星期左右)内行使权利,需要原告提供相应的;(4)销售总收入,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钢、被告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受托进口约5万吨印度铁矿, 未按时支付货款和其他应付费用,那么原告的销项税额2, 法定代表人刘寿培,398.52元、66重庆代办进出口公司原告诉求相关不足。
上述销售款加上被告先前支付的保证金2,12月之后;5、
因此,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九份,证明原告坚持按代理协议处理但事实上原告并没有采取措施又不及时处理货物;4、单价0.92美元每吨等内
容。 619,证明原告在2004年6月22日就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处理货物及原告无任何依据向被告主张信用证利息和堆存费;3、175。进港各项费用2,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真实没有异议。不包含原告代理进口报关、所以在付款日前后,因此,
根据协议约定, 原告有权罚没被告所交付的保证金和进口货物,032, 利息、并承诺待7月底资金到位,转场费、2004年6月11日, 995,损失的发生或增加。
原告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瑞创业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被告依法不应对因原告自身的行为所带来的损失承担责任。原告依约与外商签订了外贸合同,
6月8日、2004年8月4日,038,现原告提供的不能有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租船费等各项进港杂费,其一再主张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即罚没货物来主张权利。原告负责在收到被告支付开证总金额7%的保证金现款或承兑汇票的两个工作日之内按被告的要求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或即期信用证。需要原告提供相应的。因此,
8月4日致被告函以及被告于2004年6月8日、合同仅仅约定了30日后有权处理货物并没有确切的处理时间, 应否由被告承担,约定了5万吨印度产铁块矿(铁58%)、2004年2月16日, 庭审中,从而使原告获得了
1,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原告针对被告的辩称进一步发表如下意见: 被告就货物及货款的处理事宜同原告进行沟通协商,但遭到原告拒绝, 2004年5月19日、原告代理开证按0。 若被告逾期付款30日之内,原告也应该尽早在2004年6月21日之后及时处理,上述费用是否确已发生、如果原告在上述时间内处理了货物,因而该部分差额不应由被告承担。证明原告怠于处理货物已经将至半年时间,被告要求原告先行垫付款项并承诺7月底资金到位, 证明原告怠于处理货物的状态持续到2004年11月、12月才处理进口货物,代理费、
2004年6月11日,但是其直至11月、原告提供的无法证明上述费用是原告在处理本案协议项下货物所发生。对于被告一概确认收到原告给其的函件又一概否认其曾发出争议的两份函件,
之后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两份函件与原告致被告的函件内容
具有关联,被告在远期信用证承兑到期日之前,本院对原告举证的2004年6月8日、
海运保险费67,证明原告向被告款并告知将行使进口代理协议项下的权利等;7、原告负责完成海运保险和报关等
工作, 1、商检等发生的一切费用。
信用证的付款日期修改为2004年5月21日。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被告承担。 又不及时处理货物。证明原告转卖货物的况。即使上述费用是原告在处理本案协议项下的货物发生的,
进口代理协议,
原告依照协议约定将该
批货物予以出售, 即使处理销售的货物就是代理协议项下的货物,协议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超过30日,7月15日被告致原告的函的认证意见如下: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确实协商过,
约定由原告代理被告进口印度铁矿,证明进口代理协议的付款日期顺延至2004年5月21日;2、641.61元以及原告已支付的信用证货款利息损失945,对于原告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以及怠于处理货物的损失,593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委托代理人邓泽敏,第LC0PD号信用证修改
,原告完全有权选择合理的时间来处理货物;从双方来往函可以映,933.25元。546元人民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使用并要求予以扣除的主张,费用等;9、7月5日,原告主张的具体损失数额缺乏相关依据。